目前的燃气行业政府管理现状如何?应如何解决?
时间:2021-03-18 13:17

作者:徐丽丽(浙江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编者按:作者为浙江丽水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本文主要介绍了燃气工作管理机制的要求及现状,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燃气工作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并提出了对策及建议。让我们从管理人员的视角,重新审视目前燃气工作管理的现状和问题,非常具有实务性。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燃气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深层次的原因仍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和规定存在缺陷。


正文:


一、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现状


目前燃气管理部门广泛开展的且取得一定成效的工作主要有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而在其他方面的工作开展还不够到位、不够深入。


其次,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 工作人员数量少且专业知识严重缺乏,而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太少,相关培训几乎没有,在工作开展监督方面更是少之又少。


此外,燃气管理工作还需要工商、质检、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等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形成系统化地管理。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工作相互脱节,对于发现的问题并未形成环状闭合管理,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其他相关部门,使得燃气管理工作不能有效而系统地进行。


二、燃气工作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滞后性。燃气的管理工作不仅涉及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燃气设备厂家,还涉及到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检等相关部门。随着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地方性的相关规章制度等,都未及时进行修订。


二是不统一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如从燃气经营方面来讲,现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管道燃气未作特许经营要求,而2004年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2015年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又对供气、能源等作出特许经营要求,且两部《办法》在内容设置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不完全相同,这给燃气管理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此外,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不统一, 不仅对工作开展不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上位法的权威。


三是不合理性。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主体主要有: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专门的安装维修企业、个人。对于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个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管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其资质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而其相关的管理却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工作联动不够,造成燃气管理部门对于取得资质的相关企业信息掌握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对相关企业缺乏应有的管理。


(二)政府部门思想重视不够


燃气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燃气的工程建设及管理。燃气场站的建设数量少且大都在城市边缘处;城市燃气管道也都是隐蔽工程,且一旦建成除了维修、维护外,很少存在重建、大修等现象,不像房